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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2012-03-19 浏览量: 关闭此文 打印此文 字体大小

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审定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水平,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保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质量,合理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交通部统一资格考试合格,通过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条资格证书分甲、乙两个资格等级。
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一般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交通部公路管理司主管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设立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管理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为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路工程造价文件须有持证人员的签名,并注明资格证书编号才能生效。否则,审核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查检验一次,未经复查检验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第三章考试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凡申请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均应参加资格考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在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认证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二次。
第九条凡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三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乙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
第十条凡具有工程师(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五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甲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凡参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见附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证管理部门评审通过,核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根据目前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状况,在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后将进行一次考核资格认证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八年以上(含八年),有显著业绩;
二、具有工程师(经济师)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显著业绩。
符合免试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初审和推荐,报部公路工程定额站,经全国公路工作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核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持有乙级资格证书,越级从事应由甲级资格证书范围内业务的;
三、在公路造价编制或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复查检验的;
五、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冒别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是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不能视同于技术职称或职务证明。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资格认证工作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申请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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