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规函【2012】18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2号)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M20-2011),为规范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文件编制,结合我省推行造价管理标准化的要求,经研究,现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M20-2011)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若发现问题或有具体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章)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M20-2011)补充规定
为规范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或改建,简称“公路工程”)投资估算文件编制,根据《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2号)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M20-2011,以下简称“《估算编制办法》”),结合本省公路工程的特点和推行造价管理标准化的需求,就广东省执行《估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对《估算编制办法》“附录三”所列的《投资估算项目表》补充完善,形成《广东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项目表》
(以下简称“《广东省估算项目表》”,详见附件),全省公路工程投资估算文件的项目组成及编号设置等,应按《广东省估算项目表》规定原则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制公路工程投资估算文件,《广东省估算项目表》中“工程或费用名称”第一至第三部分的分类和相应“项”的序号和名称保持固定,不得更改。
(二)公路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工程或费用名称”与《广东省估算项目表》不完全相符时,“目”、“节”、“细目”的内容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增减,但既定的序号、名称不得改变;对《广东省估算项目表》中实际未发生的“工程或费用名称”,在项目估算文件中相应省略;对《广东省估算项目表》缺项的“工程或费用名称”,应参照“备注”栏规定原则,以新增的“目”、“节”、“细目”递补,并纳入项目估算文件。
二、全省公路工程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税金综合税率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指标计算,按部和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人工费按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执行。
(二)施工机械使用费按部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TB06-03)计算,其中车船使用费,按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9〕210号)执行。
(三)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规费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执行。
(四)税金综合税率根据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粤交基〔2011〕1464号),按3.48%计取。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估算编制办法》“附录二”所列的各项费用(率)计算表(书),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执行。
(六)其他费用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费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除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等其他工程费按《估算编制办法》规定计算外,同时另按项目建安费的1%计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未进行补充规定的其他内容,按《估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
四、编制公路工程投资估算文件时,如遇指标缺项,可按部和厅现行有关规定编制补充指标,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并将相关基础资料作为投资估算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五、公路工程投资估算文件包含软件数据文件,应一并上报。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批复估算的公路工程项目,不再作调整。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厅,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附件:广东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项目表.doc